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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端买基金渐成主流,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发布时间:2019-04-04
作者:本站编辑
    

基金个人投资者投资风格相对稳健,根据收益率、风险以及自身的风险态度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投资产品。在追求比银行存款更高的收益的同时,重视通过基金分散投资风险和进行养老储蓄。28.6%的投资者出现焦虑的最低亏损比例在30-50%之间,36.7%的投资者在亏损达到10-30%时即会出现焦虑。

报告显示,理财经理和互联网是基金个人投资者获取投资信息的主要方式。手机等移动终端已经成为最主要的交易媒介,68.8%的基金个人投资者通过手机等移动终端进行交易。个人电脑作为交易媒介的使用程度有所下降,使用个人电脑作为主要交易方式的投资者占基金个人投资者的18.6%,较2016年下降14.3个百分点。“移动”买基金可能在不久的将来成为个人投资者交易基金时主要的交易方式。

报告指出,基金业绩是基金个人投资者选择产品时最关注的因素(约77%的基金个人投资者赞同)。投资者依旧重视基金管理公司的声誉,61%的投资者表示会回避近期有负面新闻的基金公司。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